新修訂的《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提升道教活動場所和道教教職人員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進一步規范道教教職人員行為,中國道教協會在2023年11月28日召開的十屆四次常務理事會議上對《道教宮觀管理辦法》《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辦法》《道教教職人員行為準則》等4項制度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2020年11月27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8日中國道教協會十屆四次常務理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端正道風,規范教制,指導各地做好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教教職人員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或中國道教協會認定并在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全真派道士和正一派道士。
第三條 申請認定道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道教中國化方向,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二)信仰堅定,遵規守戒,護持道教;
(三)有道教傳統的師承法派,已經冠巾或傳度;
(四)能夠背誦《早晚功課經》《三官經》《北斗經》,熟讀《道德經》《太上感應篇》等道教經典;
(五)堅持道教優良傳統,持身端正、遵守社會公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道教教職人員: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注銷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未逾五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制、拘役刑事處罰未逾五年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未受到法律相應懲處的;
(四)信仰淡薄,不遵守教規戒律的。
第四條 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請,在道教協會工作的向所在道教協會提出,在道教院校工作或在道教活動場所常住的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直接向從道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
從道所在地,是指現常住的道教活動場所、現任職的道教協會、道教院校所在地。
(二)受理申請的道教協會根據第三條規定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經設區的市道教協會審核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進行認定。
未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的,報中國道教協會審核認定。
在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學院及直屬宮觀工作或常住的,由所在單位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條 各級道教協會應當自認定道教教職人員之日起二十日內,填寫道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并提交擬備案道教教職人員的戶口簿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條 完成備案程序后,由認定教職人員身份的道教協會頒發道教教職人員證書,不得收取費用。
道教教職人員證書由中國道教協會印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申領,在全國范圍內適用。不得重復認定道教教職人員。
第七條 道教教職人員由所在的道教協會、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動場所負責日常管理,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從道所在地道教協會負責日常管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對其認定的道教教職人員身份每5年核驗一次。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或逾期6個月不接受核驗者,取消其教職人員身份并公告。
中國道教協會認定的道教教職人員,由中國道教協會按期核驗。
第九條 道教教職人員外出進行教務活動、參訪、掛單等,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道教教職人員證書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及時向原發證的道教協會申請補辦。
第十條 道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教務活動一年以上,應按以下程序辦理道籍轉隸:
(一)本人提出申請,由擬離開的道教協會、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動場所和擬前往的道教協會、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動場所按縣、設區的市道教協會次序分別報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
(二)兩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道籍轉隸的,分別報所在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并由離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出具道籍轉隸證明;
(三)前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收到道籍轉隸證明后,辦理轉隸手續,并在該教職人員的道教教職人員證書備注欄重新標注有效期時間,同時加蓋印章。
道籍轉隸完成后,由兩地的省級宗教事務部門通過道教教職人員數據庫辦理相關信息變更。對該道教教職人員的管理職責轉移至遷入地相應的宗教事務部門和道教協會、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動場所。
(四)中國道教協會的道教教職人員轉隸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道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所在的道教協會、道教院校、道教活動場所給予勸誡,令其自省悔過;勸誡不改者,由認定或管理其教職人員身份的道教協會給予暫停教職人員身份懲處,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情節較重或構成犯罪的,由認定或管理其教職人員身份的道教協會取消其教職人員身份,向備案部門申請注銷備案并公告。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違犯道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有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言論與行為的;
(四)不尊師重道,隨意改變道門法眷的;
(五)買賣、轉讓、租借、偽造《道教教職人員證》《凈戒牒》《箓牒》等道教證書的;
(六)違規舉辦或參加冠巾、傳度、傳戒、授箓等活動的。
第十二條 道教教職人員放棄道教信仰,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身份的,由認定或管理其教職人員身份的道教協會解除其教職人員身份,向備案部門申請注銷備案并公告。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教職人員的變更情況報中國道教協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正式修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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